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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 110 年 1 月 5 日臺教學(四)字第 1100000741 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補助對象為報名時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,補助考生及 1 名陪考人員於應試期間之交通費及住宿費,補助方式為檢據核銷,相關說明請詳閱「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應試期間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方案」(附件一)。
三、符合資格之考生,請備妥前揭補助方案所需檢附資料填寫申請表(附件二及附件三),於考試結束當天起算 10 個日曆天內以掛號(郵戳為憑)郵寄至(320317)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教務處招生組收,並註明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申請。檢附資料繳齊者,核定補助金額將依考生提供之個人帳戶辦理入帳。經審查資格... 觀看完整文章
